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7-5-9
实施时间: 1997-6-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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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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