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199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8
实施时间: 1996-1-8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贯彻执行中的一些政策业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继发文作出明确规定,现就近期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国税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文件和京国税[1995]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年终复核和年鉴。税务机关复核和年鉴后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而享受了减免税的,要立即停止其享受的减免税。同时通知纳税人就其已享受的减免税部分,如数补缴入库,并在税务机关复核意见中注明理由。复核和年鉴按市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复核和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