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8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7-25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印花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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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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