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5]1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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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一)省内燃煤发电机组。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465元(含税,下同); 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729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2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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