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6]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4-1
失效时间: 202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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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省级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鲁食药监财〔2015〕22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规定,现对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是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等费用。
  二、你局依法受理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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