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3-1-18
实施时间: 199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发布。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本通知附件为准,收费标准及收入的使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系统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附件: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