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6]4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5-24
实施时间: 2016-6-1
失效时间: 2020-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0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