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6]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15
实施时间: 2016-8-1
失效时间: 2020-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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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现就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该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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