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16]2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7-8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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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改革范围
  (一)对海盐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征税对象为氯化钠初级产品,适用比例税率为5%。
  (二)对石灰石、粘土、矿泉水、地热征收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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