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1
失效时间: 2021-3-3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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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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