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社系统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6]7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5-4
实施时间: 2016-5-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正确办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提高人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现就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统一如下:
  一、关于查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时效问题
  对用人单位曾经未依法缴纳但后期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受理时效上,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视为违法行为已终了,前期未缴费行为不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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