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吸收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考试全科合格人员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非执业会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字[1996]113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1996-3-20
实施时间: 1996-3-20
法规类型: CPA非执业会员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2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应当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个人非执业会员。现将办理个人非执业会员的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1.本人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后)一式两份;
  2.将申请表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