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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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请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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