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8
实施时间: 2001-2-8
失效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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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部分税务分局来电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规定,“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计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记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与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要求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应收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予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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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