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2-9
实施时间: 2001-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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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随军家属仅指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包括其子女。
  二、随军家属必须有驻沪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对上海警备区、二军大、海军上海基地、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空军上海基地、武警上海总队六单位以外独立建制不到师级的驻沪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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