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四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17
实施时间: 2016-6-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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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题一 2016年5月1日前,“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已有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包括“3+7”品目),5月1日后,又有按季申报的“四大行业”新试点征收品目,按月和按季申报如何衔接?如:某银行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后应按季征收,但因该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贵金属)增值税征收品目,又有新试点的金融服务征收品目,前者为按月申报后者为按季申报。
  答复:纳税人6月份不需申报,待7月份时需申报“两次&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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