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16-3-1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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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及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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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法规颁布: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16-2-6
实施时间:2016-2-6

  五十二、删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修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任职资格”修改为“任职条件”。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的“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条。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或者分支机构”。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