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6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6-18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79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