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8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6-6-16
实施时间: 2016-6-16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200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其中,日本大曹株式株式会社(DAISO,LTD.)的反倾销税率为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被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对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