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沪地税稽[2002]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6
实施时间: 2002-1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0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闸北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闸发〔2002〕3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住宅"的单位,应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和个人、外地单位和个人)转售、拍卖本市房地产,一律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至于应否征税的问题,根据上海市财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