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非税[201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5-6
实施时间: 2016-5-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