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3-24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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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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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doc    
附件2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doc    
附件3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doc    
附件4 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