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2]4号沪价费[200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29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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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目前对《通知》中列举的收费项目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执收单位(见附表),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转为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右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附件二: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财政部、国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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