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1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2]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02-4-28
实施时间: 2002-4-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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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2001年度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规定,经研究,现对2001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行返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税收"先征后退"项目执行(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二、"先征后退"项目的返退原则和程序
  1、项目返退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退"的原则进行。对各类欠税企业,只有在其所欠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给予办理返退手续;对"先征后退"项目随正税附(带)征收的税费不予返退。
  2、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填报《二00一年度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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