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5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6-1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4.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