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5-2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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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向海关办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不再要求提交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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