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5-23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费 福利支出管理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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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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