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土房发[2016]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4-7
实施时间: 2016-4-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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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才流动不断加大,原在我市工作职工到外地就业的,按照当地政策需开具本人(或配偶)在我市工作期间或者户籍在我市落户期间,是否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证明。为方便此类人员开具相关证明,规范证明开具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具证明程序
  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关于开具是否享受福利住房及单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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