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一[2016]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4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有关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规范我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中小企业局
  2016年4月14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