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1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9
实施时间: 2014-10-8
失效时间: 2019-10-7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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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减轻职工购房负担,满足职工的不同还款需求,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职工提前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可以自主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金额,不再要求同比例偿还。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2019年10月7日废止。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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