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3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单位和个人各12%。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缴存2016年4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