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9
实施时间: 2016-5-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3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有部分消费者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酒店等商户消费后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商户要求消费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以及加盖消费者公章的开票信息,消费者需等候较长时间才能取得发票。针对上述现象,天津市国税局现就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事项提示广大消费者和商户:
  一、消费者向商户索取增值税发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