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3-22
失效时间: 2017-1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2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服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渠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工作(以下简称“委托邮政双代”)。现将“委托邮政双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7-11-16
实施时间: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