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6]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种范围包括: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