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一般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5-1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97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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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