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5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6
实施时间: 2016-4-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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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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