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9
实施时间: 2016-5-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现就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票衔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原则上一律缴销。原地税机关监制的收据,应当一并缴销。纳税人在缴销过程中出现已领取地税发票丢失、损毁等问题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8月31日;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