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6]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6-4-19
实施时间: 2016-5-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