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5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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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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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因如下原因被停止执行:

发文标题: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7]7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7-9-29
实施时间:201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