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4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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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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