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2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工作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现将山东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使用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劳务原则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山东省国税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目录(2016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