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告知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2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67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应使用国税局发放或监制的发票,厦门市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