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票[201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3-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2015年10月,全省启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原非税收入系统)停止运行,同时,通过原非税收入系统印制、发放的财政票据全部停止使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票〔201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