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文时间: 2016-4-19
实施时间: 2016-4-19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5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我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