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向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以下简称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自2016年1月16日起,安理会第1696、1737、1747、1803、1835、1929、2224号决议有关禁止向伊朗出口核两用品的制裁措施终止,但在伊朗核问题《联合全面行动计划》生效10年内,涉伊朗核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出口需由安理会逐案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对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经营者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并提交安理会发布的《对伊朗出口核两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