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6]8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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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7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质或电子介质(如复印纸、磁盘、光盘等)复制案卷材料时,人民检察院收取案卷材料复制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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