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1]50号沪价费[2001]6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8-15
实施时间: 2001-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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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今年4月l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现对本次取消2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将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复函》(沪财综[l995]5l号、沪价费[95]l58号)、《关于对〈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沪财综[1995]3号、沪价费[95]l49号)、《关于同意收取电影放映管理费的复函》(沪价涉[93]264号)文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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