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综合类]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2-19
实施时间: 2016-2-2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4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6〕2号),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标准通知如下:
  一、诊查费
  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1)。
  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