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境内外资银行2016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改外资[2016]7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3
实施时间: 2016-4-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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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2016年度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额度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6年度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额度的核定规模详见附表。外债规模有效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如核定的中长期外债额度不足,根据外资银行业务经营实际需要,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调增一次。
  二、在我委安排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内,从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人民币资金,须提前将借款规模、期限、境外债权人等借款信息报我委备案。
  三、请有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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