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4]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2-1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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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所有在本市从事药品生产营销的企业(含零售药房)和医疗机构经销药品的价格行为,维护企业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以外的其他各类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药品生产营销企业(含具有医院自制制剂生产的医疗机构)根据企业或医疗机构经营状况自主定价,无需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申报备案。
  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的有关规定挂网采购市场调节价药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到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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